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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2016年7月20日)

11-27 财经资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6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56 号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了对外汇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

案例一: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以虚假公司合同和提单为由,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

该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26.52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以虚假公司合同、虚假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60.74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付汇履约等事项时未履行审计职责,未按照贷款资金使用规定执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 对性及关联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和调查。

该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419.30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光大银行厦门火炬花园支行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未履行现场担保及对外贷款支付合同及履约审查责任,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规定。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情况 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关联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该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34.85万元的罚款。

案例五: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违规办理境外贷款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合同及付汇履约情况时未履行审计责任。进行尽职调查和调查的可能性。

该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32万元4.48万元的罚款。

案例6:招行济南分行办理个人违规售付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行济南分行违规使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拆售付汇业务。

该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60万元的罚款。

案例七:中国银行威海分行办理个人违规售付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客户使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拆售付汇业务。

该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在外汇登记过程中未如实披露返还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非法汇出290.$120,000利润。

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融资和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95万元的罚款。

案例9:博彩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彩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外汇登记过程中未如实披露返还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外汇,非法汇出利润318. 820,000 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104.70万元的罚款。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分拆购付汇方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32.31万元的罚款。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95万元的罚款。

案例12:青岛新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青岛新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支付外汇412.07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140万元的罚款。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编造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支付316.4900万美元外汇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109万元的罚款。

案例14:香港公民陈某非法买卖外汇

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海外目的,陈某将1700万元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并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币汇入其境外账户购买海外房地产等。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153万元的罚款。

案例15:广东项某非法购售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向某将425万元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币,汇入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其亲属购买海外房产。等待。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34万元的罚款。

案例16:浙江蔡先生非法买卖外汇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到境外的目的,将1300万元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币,汇入其境外账户支付房款。按揭贷款和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

案例17:江苏顾先生分裂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顾某利用32名境内个人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其个人资金用于购汇汇入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总额为208.8200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18:广东籍张某分裂逃汇案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张某利用33名境内个人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其个人资金用于购汇,汇入境外账户用于购汇。境外房地产等,非法转移资金总额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19:辽宁籍孔某分裂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孔某利用24名境内个人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其个人资金用于购汇外汇,汇入境外账户,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境外目的。非法转移资金总额为 119.80 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41万元的罚款。

案例20:江西李某分裂逃汇案

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境外目的,李某利用26名境内个人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其个人资金用于购汇汇入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总额为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54万元的罚款。(超过)